武汉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评审及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按照每生每年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依据当年上级文件下达的名额与奖励标准。
第三章 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我校财政预算管理,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每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工处等相关部门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
第五条 提高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分配名额工作的透明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第六条 省级划拨资金到账后,学工处将获奖学生名单造册并报财务处发放,财务处发放完毕后,将银行发放回执信息发至学工处存档备查。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春、秋季分批发放。
第八条 资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代领,杜绝发放现金。学生所提供银行卡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开户信息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各类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费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学生平分,不得提取作为班费。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因中途休学、退学等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则取消资格,不再发放剩余资助资金,并根据省资助中心要求上报取消受助资格材料。因取消资格空余的名额与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学校重新组织评审使用。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本校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管理办法比照此办法实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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