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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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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为弘扬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学术活动(申报课题、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中学校在职的教职员工、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以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并遵守下述规范:

1.学术研究若涉及到他人已有研究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反对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自觉营造良好学风,勇于承担学术责任。

2.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3.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4.合作的学术成果除另有约定者,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先后。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5.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资助方和项目批准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

6.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8.在学术评价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时,不徇私情,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9.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7.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惩处

第六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我校教职员工,经查实,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警告、记过;

4.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5.开除或解聘;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第4项或第5项规定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部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请相关院部学术委员在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四条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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