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职业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安心就学,根据《2023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教助中心〔2023〕16号)以及《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基本申请条件:
(一)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难以支持学生完成学业。
(三)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四)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担任其共同借款人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5.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其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原则上,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其共同借款人必须为其父母或监护人。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四条 学生入学报到时,将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或回执验证短信交给学校,缓缴学费。学校收集到贷款《受理证明》后,对借款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各高校应于规定时间内,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电子回执。借款学生的欠缴费用应按照学生学费、住宿费之和准确填写,杜绝“一刀切”将学生贷款金额全部录入欠缴费用的现象。
第五条 对于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秋季学期开学后应通过高校“绿色通道”入学并缓交学费和住宿费。对于部分高校要求借款学生提前将学费和住宿费存入高校指定账户的,要在贷款资金划拨至高校账户30日内,将学生已缴纳的学费返还到学生手中;若高校录入回执的金额高于实际学费和住宿费之和的,要在贷款资金划拨至高校账户30日内,将高于学费和住宿费之和的部分及时返还给学生。务必杜绝因学校返还费用不及时造成投诉、信访或产生舆情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