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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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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四周,事假不得超过二周。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确因身心患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

(二)创新创业需要的;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称入伍新生)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精神、心理、传染性等)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生应配合学校复查工作,如实提供并认真核对确认本人有关信息。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复查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完成缴费手续后,在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予注册的情形如下:

(一)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能如期注册且未办理 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学生不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两周的;

(三)学生逐学年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标准的;

(四)学生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退学等不在校的;

(五)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等形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经学校与学生本人共同确认学籍信息,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完成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考核是对课堂出勤、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评出的总评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制或两级计分制评定。

学生所修课程均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因病、因事请假经批准缺考的课程可进行补考,无故缺考的课程不能进行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十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或体育理论课的学习。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为学生设定的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学生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个学年的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并在该学年获得应修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准予自然升级。

对未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个学年的课程或者应 修学分数的学生予以学业警示,对学习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后,予以留级处理,留级导致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相关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根据校际联合培养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习等。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技能竞赛、证书考试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获奖、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或抵免相关课程考核成绩,计入学业成绩,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 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每学期末向学生本人及其家长通报本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与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结果。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与成绩,将记录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与成绩,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并可免修、免考相关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累计缺课时数达该课程(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学时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在的系部批准,学校教务处备案后可办理缓考手续。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旷考课程不得参加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考核时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 卷或操作,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 分记,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中有违纪行为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得参加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通过学年鉴定、学籍 表等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 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按照相关 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或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有二次转专业经历者;

(二)跨文史、理工、体育、艺术类别者;

(三)以对口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业专原则上在低年级完成,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除外。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转专业理由,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同意,由转入系部负责审核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商定学工处审核,并公示一周,由学校发文方可转入,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专业变更手续。

已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接到学校正式批准转专业通知 前,应在原专业班级学习,不得擅自到申请转入专业班级学习,否则将取消转专业资格。

学生转入新专业,如在原专业所修的必修课已经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经转入系部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成绩有效,否则予以重修。对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初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跨省转学的,由学校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进行答复与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名单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完成学业的基本学习年限(学制) 为三年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习,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在校完成(或累计完成)三年基本学习年限(学制)后,需要延长学习年限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或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创业或就业,需暂时停学的;

(二)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每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学生因特殊疾病(精神、心理、传染性等)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六)存在其他情况,且学生及其家长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休学期限原则上以1学期为时间单位,最长不超过1学年,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学生休学创业,简化休学批准程序,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费去其他学校(或单位)学习交流,在其他学校(或单位)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校在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或 单位)建立联系沟通机制,主要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或单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患疾病(含精神、心理、传染性等)休学的复学条件,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执行。

 

第五节 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习、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

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 生,应征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在应征前办理了第三学年注册手续,可以正常申请毕业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且学习期间无补考课程、无失信或者处分记录,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条件按学校学分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学校可为其保留2年校内学习资格,办理重修手续后与在校生同时参加相同课程的学习、考试或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学生通过重修,各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无违纪违法行为,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结业证书原件,经学校审查通过后,准予毕业,并与当年应届毕业生同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注明在校学习专业、 起止时间、已考核课程及成绩等主要信息。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 办学类型和全日制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或已批准变更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的专业名称,按国家规定只填写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或已批准变更的专业名称,不填写专业的培养方向。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书面申请和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时应商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生有关信息。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历信息准确,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属应届毕业未发学历证书的将不发学历证书;已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历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经查实学校也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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