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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稿)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稿)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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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稿)


武科职 团字[2020]4号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稿)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活动向着正确、积极、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依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在籍学生基于提高综合素质、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的需要,经团委审核通过并注册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它必须以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劳动等活动为内容,以提高学生会员的思想、学术、文化、身体等方面素质为目的,必须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其活动时间要严格控制在课余和双休日,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  学生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的专业范围和活动内容;

(三)有明确的社团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四)有与其性质相符的社团名称;

(五)由5名以上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过任何处分,拥有不少于10人的成员;

(六)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正式机构,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内容包括;

1.名称(应体现学生社团性质);

2.宗旨、主要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7.负责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产生的程序及罢免的条件;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

10.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成员范围及数额(社团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人,一般情况下各社团会员总数不超过200人);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履行下列手续:

(一)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初步审核后,由发起人到社团联领取并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和《学生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二)经团委审批同意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登记表》和《学生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挂靠单位、社团联各一份,学生社团自留一份;

(三)学生社团应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公告宣布成立;

(四)未经审批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非法社团,不允许开展任何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学生社团自行决定。学生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学院、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报社团联和团委备案。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不批准学生会社团成立:

(一)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批准成立期限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第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选举并经挂靠单位同意,由团委认可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辅导员签字同意;

(二)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才能。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或名誉社长,但必须事先征得团委同意。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通过社团联审核,经批准后,张贴在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等,严禁使用不文明的文字、图画和标志等。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社团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对于积极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每学期初,学生社团须向社团联提交本学期财务预算表,由社团联财务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每个学期可以举办1—2个针对全院学生参与的大型活动和若干个仅针对会员的小型活动。举办针对全院学生或到校外举办的大型活动前需递交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由指导教师、挂靠单位签字盖章后,交由社团联审核,再向院团委报批;举办针对会员的小型活动可自行开展。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每次活动均需详细记录,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社团联递交活动情况总结、照片等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与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社团联报请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必须派至少一名负责人到现场做好监督、协调、场地环境卫生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社团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院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二)讲座的秩序由学生社团负责维持,若讲座的内容与申请不符,一切后果由该学生社团及组织者承担;

(三)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

(四)讲座结束后一周内,须向社团联上交讲座内容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社团联审查,由社团联报请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学生举办培训班。办班要以为学生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对学生负责,收费标准符合学院有关规定。

(二)办班的学生社团须在两周前向社团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由社团联报请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办班学生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三)学生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体活动(含各类沙龙、大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在学院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体活动,须提前5天向社团联提出申请,经由社团联报请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

2.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3.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务必考虑周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出版刊物应向社团联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申请时应申报刊物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由社团联报请院团委批准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物的准备工作;

(四)征稿结束后学生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社团联审批,经由社团联报请院团委审查批准后,由院团委给予准印证或证明,学生社团方可在指定范围内打印、制作等;

(五)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须送交3份到社团联存档。学生社团刊物未经批准严禁出版;

(六)学生社团刊物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须经院团委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之后两周内到社团联进行学期注册工作,逾期未进行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更名、更换负责人、转变活动内容或合并,必须经由社团联报请院团委批准并重新注册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向社团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被责令取缔或解散的;

(四)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后,社团联需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联办理注销登记,提交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和清算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将退还给学生社团理事会,无法退还的财产由社团联统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考评工作由社团联具体负责实施,对所有学生社团的奖励和惩戒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社团给予奖励和处分,须经社团联召开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经院团委和社团联主席团讨论,可以对违纪的学生社团直接作出除取缔以外的其他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受到限期整改和取缔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将给予撤销社团职务处分,并将处分决定发至该生所在学院,情节严重的将面向全院公布。

第三十四条  以上所有奖惩都将由院团委和社团联计入档案,涉及到个人处分决定的将计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社团的奖励类型:

(一)优秀学生社团;

(二)特色社团活动;

(三)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四)优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

(五)院团委和社联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的其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违反相关章程、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限期整改;

(四)强制解散(取缔)。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通报批评: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的;

(二)无故缺席全体社团联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2次以上的;

(三)对院团委和社团联下达工作任务或通知相关事宜时,态度恶劣或故意造成通讯不畅的;

(四)其它应当通报批评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警告:

(一)二个月内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开展活动或活动内容与批准方案不符的;

(三)其它应当警告的。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限期整改: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管理混乱;

(五)执行机构或主要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活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报请院团委批准后,社团联有权将其解散: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校纪校规和章程的;

(二)学生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优秀社团”的评比资格:

(一)学生社团受处分的;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受处分的;

(三)无故缺席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3次以上的;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五)未经批准开展活动的;

(六)不按期进行注册登记的;

(七)其他不支持学院及社联相关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推优、评优工作,并无法得到学院的经费支持。受处分的期间为:通报批评1个月,警告2个月,限期整改3个月。受限期整改处分的学生社团自处分之日起,由社团联委派一名督导员负责整顿该学生社团,该学生社团在处分期内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校园活动,并按照社团联的工作要求开展内部整顿事宜。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与学院支持相结合,以自筹为主。学生社团经费由社团联统一管理,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可向社团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细预算报告;开展大型活动可向院团委申请专项拨款,并附详细预算报告。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制度

(一)每学期初必须上交本社团该学期的财务预算及计划(包括指导老师课酬、活动经费等),由社团联财务部存档。各社团负责人每学期必须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开账目。

(二)学生社团收取会费必须先经过院团委批准,如违反本条款规定,将直接追究负责人的全部责任。每学年学生社团招收新会员,按照标准收取会员费,会费全部上交社团联统一管理,其中会费的2%作为社团联管理费,98%作为社团活动经费。学生社团每学年初可借支会费的10%用作日常活动经费,每学年末凭有效票据冲抵借支。

(三)各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持有社团联统一印发会员证,会员证工本费由社团上交会费承担;会员证采取实名制,每学期上交至社团联注册。

(四)各学生社团必须制定权责明确的财务制度,在社团理事会专设财务理事两名,一名出纳(管现金),一名会计(管账)(不得由社团负责人兼管财务),保持财务理事与社团联财务部的单独联系,社团联财务部有权不定期召开社团财务理事会议。收支情况要分项目记录清楚,由专人管理。

(五)社团成员在购买活动用品时,必须向商家索取正规发票或盖有公章的收据,不得虚开假发票,虚报人民币金额或伪造票据。如发现违规,立即撤销当事人的职务,并追究其责任。

(六)所有学生社团接受其它单位赞助前,必须向社团联声明并报院团委批准,并撰写赞助经费金额和预算使用情况说明,出具有正规的赞助合同,确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赞助经费应用于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任何学生社团不得以拉赞助来积累资本。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资金审批及报销程序

(一)审批程序

学生社团因活动需要,需提前预支经费的,应提前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申请表,随活动方案一齐上交,经批准后可获得总费用的50%预支。

(二)报销程序

1.在会费收齐后的一周内,根据学生社团学期工作计划做好本社团学期财务预算,交由指导老师、挂靠单位签字,再由社团联审核、院团委复核。

2.报销须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进行,单次报销费用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的,可凭报销凭据和经审批的活动方案直接到社联财务部报销,报销凭据为正规发票或盖有公章的收据,背面详细注明使用事由、经手人、证明人。

3.活动报销超过300元以上的,需要填写会费报销明细表,交由挂靠单位签字后送至社团联审批,院团委复核后方可报销。

4.学生社团在购买固定物资时,应提前填写物资申请表,经院团委审核签字后方可置办,并且报销时持正规发票。

5.学生社团在申报指导教师课酬时必须填写课酬申报表,授课教师确认签字后,方可到社团联报销。

6.活动经费超出预算30%以内的(含30%),必须在会费报销明细表里注明超出的部分,超过预算30%以上的不予报销。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报销:

(一)活动方案未批准的;

(二)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未办理报销手续者;

(三)活动使用经费严重超支的;

(四)相关表格、单据未按要求填写的;

(五)其它不予报销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社团联有权对全院所有学生社团进行不定期的账目检查。如有拒绝或故意拖延检查时间,并造成工作人员查帐困难者,社团联应及时报告院团委与挂靠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七章  学生社团申诉维权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对限期整改、取缔处分不服的,自处分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院团委提出申诉。学生社团对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不服的可以向社团联申请复核。复核、申诉期间学生社团处分照常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申诉的受理机构审查认定纪律处分和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认为社团联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院团委提出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在自接到投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节复杂可延至30日。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申诉、投诉,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相关组织及个人。如有此情况出现,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社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共青团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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