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
各校区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党的全会精神,坚持科学、民主、依法治校,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民主管理,完善民主监督,加强制度创新,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依法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维护教职工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是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顺利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维护学校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我校的教代会制度,在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我校教代会、工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配合学校党政做了许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为构建和谐校园,推进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我校的教代会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学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进党同广大教职工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进一步增强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级教代会制度,全面推进院(系)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教代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行使以下职权: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调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民主监督领导干部;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条例,监督该条例的执行;选举教代会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我校实行教代会和工代会两会合一制度,两代会同时召开,同时换届,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教代会委员、执行委员同时也是工会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及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教代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校教代会条例。对于教代会职权内有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教代会全委会讨论审议或决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教代会及其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研究制定教代会及其执委会的工作规范。需教代会及其委员会或执委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全委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各项议案在代表或委员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提交教代会全委会或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获实到会代表或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属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其作出的决定应提交下次全委会或代表大会确认。
三、健全校级教代会和执委会的组织机构
两代会代表由在职教职工以院(系)、部门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应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民主管理能力。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各院(系)和各单位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召开两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时,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两代会委员会在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执委会在第一次全委会上选举产生。两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委员和执委的预备候选人,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选举。在全委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进一步规范校级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程序
东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届满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每次大会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每届教代会、工代会的召开,应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工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会议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每届教代会、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筹备领导小组关于两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教代会、工代会届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由执委会主持。会议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全委会、执委会会议可定期举行,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举行会议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议题原则上应提前通知各委员。
五、做好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必要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举手表决。执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性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临时工作小组的任务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临时工作小组职责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根据各自的职责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案征集处理制度。教代会代表本着对全校教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就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主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要进行审核。对属于本校职权范围,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范提案,应予立案,立案提案的处理程序是: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学校党办或校办;党办或校办报校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党办或校办;党办或校办将提案处理意见送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要探索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常年征集处理制度,实现提案及提案处理工作经常化。
六、积极推进和完善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院(系)民主政治建设。在全面推进院(系)务公开的同时,积极建立院(系)党委(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院(系)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院长(系主任)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系)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岗位津贴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要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选出的执委会进行表决,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参与调研和讨论。合理设置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根据教职工人数多少,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也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本院(系)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以7—15人为宜。其中,教师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院(系)党委有关负责人或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系)党组织领导,任期与本院(系)党组织任期相同。校教代会执委会应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校内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企(事)业单位,也应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职工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七、切实加强党委对教代会制度建设的领导
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教职工当家作主和依法治校的有机统一。校、院(系)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把教代会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教代会工作不少于一次。把教代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党组织建设目标管理和依法治校工作中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校、院(系)党组织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教代会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教代会工作的实效。校长、院长(系主任)和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教代会及其全委会、执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按照职能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要加强代表工作,通过听证、咨询、座谈等方式,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代表特别是新代表的培训,引导他们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提高民主参与水平,大力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