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贫困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更好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三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岗位与申请
第四条 每学年九月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一次勤工助学用工登记活动,欲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需填写《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登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经与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确定具体岗位。岗位分为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五条 院外用人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也需填写《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并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招聘。岗位也分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除特殊岗位外,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2.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填写《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经系部学生科同意后报勤工俭学办公室审批、登记和汇总,根据院内和院外各用人单位的用工登记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并建立勤工助学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为更好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工处具体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
第八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学工处批准及用人部门考核、录用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其中晚上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学院宿舍管理的就寝规定的时间。
第九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各用工单位和部门将考核情况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在一学年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工处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系部,并在聘用期满后,对该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实际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第五章 报 酬
第十二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课余时间和假期。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周六、周日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三条 学生在院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具体工作岗位,按学生的劳动量和实际表现,确定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学院有关其它营业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报酬,院外勤工助学工作报酬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工处和所在系部领导下进行,并作为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工处许可,学生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学习成绩差、延长学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